找广州刑事律师为走私毒品罪被告辩护,最终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
【案 由】走私毒品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男,1995年X月X日出生,现住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育德佳园X室。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吴某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2018年10月22日,吴某携带散装止咳水1瓶(毛重0.66Kg)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散装止咳水共520ml,检出可待因成分。同日,吴某被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争议焦点】
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2018)粵03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走私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系走私毒品罪。国晖律师受吴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会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吴某主观上无走私毒品的故意。
二、被告人吴某客观上携带的止咳水数量少。
三、被告人吴某系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四、被告人吴某有坦白情形,且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从轻处罚,判处被告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556档案编写】